按照法律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给下列人员(单位):
1、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为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3、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的人。
4、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是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或者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5、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这是判决生效后的送达对象,如果被告人为个人,判决书可以选择送达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如果是单位犯罪,判决书只能送达被告单位注册登记机关。
6、被告人的近亲属。对于近亲属是可以送达,也可以不送达,是否送达由人民法院掌握,近亲属不是必须送达。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判决书如何送达
刑事送达有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即当面送达至当事人手中;2、邮寄送达,即人民法院用邮寄的方式将判决书寄至当事人处;3、委托送达,即人民法院由于地域的问题,委托其他法院送达刑事判决书给当事人;4、留置送达,即若当事人拒绝接收时,采用见证人见证、拍照等方式确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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