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2、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二、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1、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2、本标准所列变压器为村民或村集体投资修建的常见类型,补偿价格为重置成本价(该价格包含变压器、配电箱等的设备购置费及设备安装调试费等)。在实际拆迁补偿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类型,重置类执行重置价,迁移类按照重置价的70%给予补偿。对于未涉及的其他型号或国家投资修建的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确定重置价,具体补偿标准执行前述规定。
三、苗木补偿标准
1、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其他种类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花卉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3、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
4、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5、关于亩均合理种植密度,胸径5cm以下的每亩一般不超过300株,胸径5cm
-11cm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66株,胸径11cm以上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11株。
四、果树补偿标准
1、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
2、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数,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梨、桃、苹果、柿子、杏、李子、红果、红枣、板栗、核桃、冬枣亩均一般不超过111株,葡萄亩均一般不超过334株。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1、水产养殖按水产品放养期、生长期、收获期等不同阶段确定补偿标准,具体生长周期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养殖习惯确定。放养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生长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收获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已清坑的只对相关年度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养殖渔、器具等设施按实物清点后补偿:征用部分养殖水面的,按亩均来计摊;养殖水面全部征收完的,按清点后的实物确定补偿金额。其实际补偿金额按照市场价或评估价确定。
3、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的损失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4、养殖物补偿包括鱼苗费、人工费和饲料费;相关年度费用包含水费、燃料动力费、医疗防疫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等。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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