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无力支付债务,则法院可能会选择延期执行。当被强制执行人既无货币或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法官会考虑暂时终止执行进程,直到其具备偿还能力方能重新启动执行。
然而,如遇有拥有诸如住宅楼等可供执行之财产者,执行行动将持续进行。鉴于无任何可供执行之财产,执行程序得以中止,被执行人也将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其名誉将受损害,甚至会沦为公众口中的“老赖”。届时,他们将无法乘坐飞机、高速列车等高档交通工具,以及诸多商场购物、旅游等活动都会受到限制。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中明确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关法规,人民法院有权向各相关机构查询、了解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务信息。法院亦有权决定是否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予以查封、冻结、划拨、变卖其资产。在这过程中,法院所采取的查询、查封、冻结、划拨及变卖措施应严格遵循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义务的范畴。
最后,法院在作出上述决定前需依法做出裁定,并向相关机构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保证实施符合规定的处理程序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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