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股东限制的规定只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发起人的职责是订立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申请公司设立,这些都是法律行为,同时,因为投资本身固有的风险,这些行为都可能产生对发起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发起人的自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指明一点,这些人虽不能作为发起人,但是可以作为股东。
2、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由于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从事营利性可能会造成与特定人身份的不符,或者与特定职业的冲突,因此,法律禁止从事某特定职业的人员作为公司的股东。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1、原则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等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如果允许这些公法人投资于公司,很大可能会诱使其利用特殊的地位和权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就严重地扰乱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了。
2.、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并且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等等弊端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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