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强拆迁决定不服的,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从知道强制拆迁行为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地产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
(1)人身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隔离、强制治疗、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还包括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所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在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措施。
(2)财产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还包括强制扣缴、强制扣除、强制铲除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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