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时间,一般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之后,例如查封、扣押的解除期限,一般是三十日之后;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提前查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提前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和司法强制措施具体有哪些
1、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司法强制措施有五种
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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