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是怎么认定的
时间:2023-03-07 17:02:31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图永久性占有投资者的投资款;民间借贷则是债务主体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性资金短缺,并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息的行为。

2、从客观表现看,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往往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集资诈骗行为人向投资者承诺的利息要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以上。虽然利率高低并不是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本质区别的界限,但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对于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吸引投,并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案件,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客观方面,民间借贷集资与集资诈骗中的集资界限模糊。两者界限主要是在主观方面。集资诈骗罪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只有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与集资行为同时发生,才能将集资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结合起来,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集资行为。主观方面一般是通过对行为人如何使用、处置集资款的考察,来推定行为人集资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而言,行为人非法集资之后,没有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肆意挥霍、携款潜逃、逃避返还的,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在集资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否者极易引起纠纷。

一、售后包租的性质

1、不交代资金去向算诈骗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表示,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同时又是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当中的一个难点。

《解释》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规定了7种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情形。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等。

2、部分共犯可不定诈骗罪

考虑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时间较长,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资之初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非法集资参与实施人员众多,部分共犯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意联络。为避免客观归罪,《解释》明确,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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