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融资方式,与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集资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的性质不同。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沟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方和闲置资金所有者的桥梁,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补充和维护社会经济积极发展,应当受到正确引导和法律保护;但非法集资往往超过合理可控的限度,甚至筹资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冲击正常金融体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金融秩序稳定,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受到法律制裁。二、贷款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和食品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短期借贷行为;非法集资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形式,多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不断筹集资金偿还前期本息而进行的一种资本运作,缺乏资本运营实际利润的支撑。3、贷款的目标不同。民间借贷以一对一借贷模式为主,行为指向特定对象。即使同一个借款人向大多数人借钱,每笔贷款都是独立存在的。而且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一般都有比较稳定或者密切的社会关系,彼此的任职成苏和信任度都比较高。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是公众,指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行为人或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吸收存款的公告,或者通过中间人等其他方式让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吸收存款的消息。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信息不平等,一旦资金链断裂,社会恐慌是巨大的。
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的界限
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差别无非是两方面的差别:
1、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永久占有投资者的资金;民间借贷是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资金的短缺,约定短时间内偿还本息的行为。
2、客观表现不同
主要是看承诺的利息,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很高,是银行利息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而民间借贷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同类利率的四倍,否则国家不予保护,就可以考虑是否是诈骗行为(这里仅仅是可以考虑,因为还要确认行为人是否有还款能力)。
另外,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来吸引投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案件一般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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