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融资方式,与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集资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的性质不同。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沟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方和闲置资金所有者的桥梁,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补充和维护社会经济积极发展,应当受到正确引导和法律保护;但非法集资往往超过合理可控的限度,甚至筹资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冲击正常金融体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金融秩序稳定,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受到法律制裁。
二、贷款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和食品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短期借贷行为;非法集资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形式,多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不断筹集资金偿还前期本息而进行的一种资本运作,缺乏资本运营实际利润的支撑。
3、贷款的目标不同。民间借贷以一对一借贷模式为主,行为指向特定对象。即使同一个借款人向大多数人借钱,每笔贷款都是独立存在的。而且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一般都有比较稳定或者密切的社会关系,彼此的任职成苏和信任度都比较高。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是公众,指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行为人或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吸收存款的公告,或者通过中间人等其他方式让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吸收存款的消息。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信息不平等,一旦资金链断裂,社会恐慌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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