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身体虚弱、无法自理的患者以及失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此外,针对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求,监视居住措施也是必要的。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也适用于监视居住措施。
1.身体虚弱、无法自理的患者;2.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3.失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针对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求,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
长期监视居住的对象
长期监视居住的对象通常是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有犯罪嫌疑,但尚未被判有罪,因此需要被监视居住。在这种情况下,监视居住的对象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予以逮捕。而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不严重的,将会被予以警告。
长期监视居住的对象还应当注意生活期间的自由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
长期监视居住的对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在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被监视居住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长期监视居住的对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被监视居住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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