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商业秘密跳槽需要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时间:2023-03-12 17:53:29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带商业秘密跳槽需要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吗?员工在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如约定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在一定时间内员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事了与原合同约定的不得从事的相关职业的话,应当支付违约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此即是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掌握其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间,不得从事或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将给与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跳槽”、企业“挖人”等现象频发,那么哪些人适用竞业限制条款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还应注意的是依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即竞业限制期限以劳动者离职后两年为限。

一、竞业限制不补偿合法吗

如果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要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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