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若有一方不出席庭审,那么关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将会按照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对未成年人及女性权益的保护原则来作出判决。
而那些原本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也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
如果共有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者财产被分配给各自主人,则双方需要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判决。
2.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可以自行协商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对未成年人及女性权益的保护原则来作出判决。
同时,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了财产归属,并且其中一方因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更多的努力,那么在离婚时,该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也必须对此做出相应的补偿。
此外,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出现困难,另一方则应该从其个人财产中提供适当的援助。
具体的援助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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