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公民的籍贯定义以及如何填写。籍贯是指一个人的出生地或原本的居住地,公民的籍贯应该是他在出生时的祖父的居住地。如果祖父已经去世且他没有落常住户口,那么该公民需要填写祖父曾经落常住户口的地方。如果公民登记了籍贯后,他的祖父又搬迁了户口,那么该公民的籍贯将不再发生更改。
籍贯是指一个人的出生地或原本的居住地,公民的籍贯应该是他在出生时的祖父的居住地。如果祖父已经去世且他没有落常住户口,那么该公民需要填写祖父曾经落常住户口的地方。如果公民登记了籍贯后,他的祖父又搬迁了户口,那么该公民的籍贯将不再发生更改。
户 籍 常 变 更 , 籍 贯 是 否 会 改 变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可以因婚姻、出生、死亡或者迁入、迁出等情形而取得或者丧失国籍。因此,户籍常变更并不一定意味着籍贯会改变。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不得以国籍为由拒绝办理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意味着,即使户籍常变更,自然人仍然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并不会因为籍贯问题而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户籍常变更并不影响自然人的籍贯。自然人应该依法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并享有民事权利,不受国籍的限制。
户籍常变更并不影响自然人的籍贯,自然人应该依法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并享有民事权利,不受国籍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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