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辩护种类有: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2.委托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3.指定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一、委托辩护的三种情形有哪些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
(3)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法院会给哪些被告人指定辩护?
法院会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有什么规定
法律援助适用范围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律师,或者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无人替他担任辩护人等,因此未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权利不应因其贫困而被放弃。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托辩护人而自动放弃这一权利的,不属于本款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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