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社保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求偿权
时间:2023-06-20 06:30:10 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曾先生供职于一家信息公司,月薪八千元。2004年2月份,公司以曾先生经常迟到为理由,勒令曾先生待岗,月薪降为了495元。曾先生愤怒之余又无能为力。在向律师进行咨询的时候才发现公司只以1250元为基数给自己上了社保。于是于次日就委托律师拟写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至了单位,向单位行使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旋即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1、公司补发了曾先生所拖欠的工资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2、确认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

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以此为理由解除之后,能否向公司再要求经济补偿金?

在多数人的理解中,公司辞退员工,员工才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员工自己辞职的话,则无权再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实际上这是一种常识的错误认识。

即时生效的单方解除权与经济补偿金的求偿权,两者往往联系紧密。但是它们的发展并不平衡。

九五年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仅仅规定了劳动者的即时生效的单方解除权,并没有规定员工同时也可以享受经济补偿。一直到了二00一年最高院才在自己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五种单方解除的情形。最高院认为,虽然于这些情形是劳动者自己辞职的,但是这种辞职是由于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所以规定在这些情形下,员工可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打破了员工辞职就不会有经济补偿金的传统。

最高院的五种情形明确规定有经济补偿金的求偿权,《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所规定的这种单方解除权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也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求偿权。那么,劳动者在此种情形下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求偿权,如果享有的话,又是依据什么才享有的呢?

一、从经济补偿的目的上来说,劳动者于此情形下应当享有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主要目的,我认为就是对劳动者的无过错失业实行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这体现在常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辞职的话,是无法享受此待遇,而如果是单位辞退职工的话,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上。那么从此目的出发,因为单位不给员工上社保员工主动解除,实际上也是员工的一种无过错失业。故我认为,从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出发,上种情形应当给员工以经济补偿。

二、从此单方解除权的目的出发,我也认为应当对员工给予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除了具有劳动报酬的特点外,其最本质的特点为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它会保障员工的生老病死,会在员工暂时失业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时给员工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话,则会使员工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生活无依,最终会给员工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也就是基于此点,《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才赋予了员工在单位不给缴纳社保时的单方解除权,实际上此权利本身已经确认了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一种严重违法、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足以使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为不必要,而宁愿接受失业的境遇。那么,此权利在保障员工解除权合法的情况下,其目的也不可能使员工承受更不利的结果,不可能置员工于失业的境地而对单位无任何处罚。故我认为,此权利本身就包含有员工解除合同之后可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以保自己失业之后的暂时生活之权利。

三、从单方解除权的分类上来说,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发展到了2001年时,就出现了对于即时生效的解除权的分类问题,也就是说对于劳动者的即时生效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单位无过错情形下的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只包括试用期内劳动者的解除权这一种;另一类为单位有过错而导致的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这些情形在2001年时指的就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所规定的后两种情形与最高院2001年司法解释中的第十五条所列明的五种情形,当然,两者之间是有重复的情形存在的,也就是说,劳动法的后两种情形实际上就是最高院规定的五种情形里的前两种。

很明显,《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种情形亦属于由于单位有过错而导致的劳动者享有的单方解除权。

如果对最高院的五种情形进行抽象一下话,则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单位有严重过错,导致员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的话,则员工有权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从此结论出发,对于本论题所讨论的权利,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也应当给予经济裣补偿金的结论。

四、从比较法上来看,也是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中也规定了劳动者在单位不缴纳社保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也规定了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享有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此法规是从2003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

淄博市的劳动合同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法规,皆施行较晚,所以在此处就做了比较先进的、对劳动者保护更为周全的规定。借鉴此规定,我认为,对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所规定的此权利应当做出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解释。

综合以上所述,我认为,本案的仲裁结果,在经济补偿金这一块是错误的。应当依法裁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附:〈〈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浙江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五)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六)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一、无固定期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如是协商一致,就由双方协商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违法解除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也就是一年要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固定期限员工一致,基数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工资平均数来确定,补偿的月份根据公司服务的年限来确定。即以下两个参考条件:

1、在公司工作的年限;

2、解除劳动合同前前12个月的工资的平均数。

最终补偿金金额=解除劳动合同前前12个月的工资的平均数乘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乘以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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