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
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3)出租的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房屋租赁合同中又未作约定,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2、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3、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及转让、交换房屋使用权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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