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未成年人的父母亲未能承担起监护职责,该非自愿监护人的责任将可能由如下人士或组织承担:
首先,祖父辈及外祖父辈具有父母权威继承权;
其次,作为兄弟姐妹分支,他们同样具备如父母般的非自愿监护权;
最后,若有其他热心人士或组织愿担任监护人一职,但必须先得到该未成年人居所所在地的村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社会福利部门的首肯批准。
对于已拥有自我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其监护人应指定为配偶;
若未婚或配偶无法履行此项职责,亦或是其监护资格遭到取消时,父母方能获得永久监护权;
然而,当父母也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下述人士可成为监护人:
即亲属中的兄弟姐妹、亲戚及其他欲承担这一重要责任的热心人士或组织,但在此之前,他们需ب取得被监护人居住地所在的村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社会福利部门的认可与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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