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一般不需要赔偿,但员工因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鼓励员工主动辞职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方案下,具体操作方式为:经与员工沟通,由员工本人提出辞职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员工在母公司工作的司龄由子公司承继。由于辞职是员工个人行为,母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为鼓励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公司也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离职奖励金。
此方案的操作要点主要包括:第一,员工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母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应当保留书面辞呈原件,以证明系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以免员工事后主张系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在子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在母公司工作的劳动时间由子公司承继,计入员工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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