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该局近日委托5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市部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专项稽核,被专项稽核的单位应积极配合。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市社保局委托深圳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永安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日浩会计师事务所5家会计师事务所于今年9月10日至12月15日对我市部分用人单位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专项稽核,并对今年11月的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复查。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主要包括:被查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被查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是否符合国家对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被查单位是否按规定险种足额及时缴交社会保险费,是否有单位或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应上缴的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等。
被专项稽核的单位应积极配合本次检查,提供财务报表、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表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材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于不配合专项稽核工作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市社保局将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社保部门受理及认定
1、在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在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如果逾期未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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