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外部股票,即公司发行的外部股票者持有的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的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公司股票后未注销的股票。
2、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在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的。经批准进行证券交易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受到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限制。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通常不构成上市公司在商业上的实际控制。
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
在通常用法中,“合并”和“收购”的区别并没有那么大,“合并”听起来比较“平等”,没有“大买下小”的意思。虽然说merger、acqisition、consolidation、combination在意思上有细微的差别,但就像“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一样,差不多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事实上,英美律师在起草合约时,也会把这几个词并列。而美国法律或判例对这几个词的解释也比较灵活,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不过“合并”和“收购”在财经媒体的报道中多少还是有一些区别,尽管并不严格:(1)在敌意收购(即管理层不合作)时,不会称双方是“合并”;(2)两家公司强弱分明,一般不会称双方是“合并”;比如Google收购Yotbe,不会有人说两家公司合并;(3)小公司“蛇吞象”,利用杠杆收购大公司,即LeveragedByot,一般也不称作“合并”;(4)两家公司规模相近,使用换股手段合为一家时,一般称为“合并”;事实上,被称作“合并”的交易往往都涉及换股;(5)吸收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收购”(继续存续的A收购注销的B);新设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合并”(A、B不再存续,并入新设的C)。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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