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操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收购,可以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以下简称“要约收购”),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制作要约收购报告,聘请财务顾问,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上作出提示性公告,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特别提示,经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人未在60日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自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在期限届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告;此后,每30日公告一次,至要约收购报告公告日止,在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要约收购报告公告前,自行撤销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理由;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收购同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主要资格进行调查,收购人资信状况及收购意向,分析要约条件,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对要约收购条款变更的补充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购期限为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除在投标报价规定的接受期内的竞争性报价外,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要约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收购相关手续预先接受的报价。买受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预受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持有的要约前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前款所称预受要约,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对要约的初步表示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前不构成承诺。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预受要约的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预受股股东的退市申请,解除对预受股的临时托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预受要约的股东不得撤回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竞价收购时预先接受的股份数量,接受首次要约的预受要约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出售给竞价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程序和预受竞争性要约的有关程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部分要约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规定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先接受的股份。预受股数超过预受股数的,收购人应当按照相同比例收购预受股数;为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收购人应当按照要约收购约定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全部预受的股份;收购人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而进行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期限届满后三个交易日内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先接受的全部股份,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和转让登记,并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份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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