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后,如果一方坚持离婚,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通常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另外,还需要准备起诉、结婚证、感情不和的证据清单等材料。经审理,法院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一般准予离婚。
离婚冷静期后需要什么材料办理离婚
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的材料有: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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