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设立停车场(库)的相关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
3、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
4、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5、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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