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各方责任的界定
时间:2023-06-25 09:55:20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安等机关应当查清责任人,尽量让真正的责任者承担应尽的责任。

(二)该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置摄像头、完善相应的安全设施等,未尽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是指同一栋楼的所有业主。

(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规定。这实质性降低了其他业主承担的风险,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之间,取得了相应的平衡。

一、如果发生高空坠物一楼免责吗

发生高空坠物一楼是免责的。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就是业主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砸到车还能考驾照吗

高空抛物砸到车了应当主动与车主联系,并对此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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