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计委、市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07 10:20:31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市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一、为解决我市长期存在的办电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在原国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基础上,每度电再增加征收二分钱,作为天津市电力建设专项资金。

二、征收范围

增加征收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范围是:凡由天津市电力局供电并收取电费的所有企业(河北省任丘市除外),包括中央在津企业,乡镇企业,村办及集体、个体企业,“三资”企业,部队及学校事业单位办的各类企业。

下列各项免征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二)农业排溉用电,于桥水库库区工副业用电;

(三)市、区、县财政经费开支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部队用电;

(四)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事业用电;

(五)企业出资购买用电权、电力债券兑现电量;

(六)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七)发电厂、送变电站自用电。

三、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二分钱,即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开征的电力建设资金(每度用电量二分钱)合并征收每度用电量四分钱。

原对煤气、自来水企业每度电征收一分钱,这次增加二分后,每度用电量合并征收三分钱。

生产化肥(含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铁合金用电,每度用电量减半征收一分钱。

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用电量包括国家统配电量、市分配的集资电量、新机电量及超计划用电量。

四、征收办法

电力建设资金由天津市电力局随电费一并收取,单开收据,按月结算,实行■售用电的县,由当地供电部门随电费收取后,按月上交天津市电力局。天津市电力局按月划拨到专立帐户。

五、资金的使用与电力、电量分配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部用于电力建设。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利率按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利再投入电力建设。使用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电厂,其所发电力、电量由天津市计委统一平衡后纳入计划。

六、资金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要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天津市电力局按月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报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结算、划拨情况及报表,于每月二十日前将上月征收的资金划拨到专立帐户。

电力部门代征的天津市电力资金,按年征收总额提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

七、税收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项税收。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天津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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