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严重的个人信息侵犯
时间:2024-03-10 14:08:38 3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何为严重的个人信息侵犯

严重的个人信息侵犯标准如下: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要件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3.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4.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诉时效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诉时效是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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