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通知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13 15:00:26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时,必须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新债权人)履行。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拒绝第三人(新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的请求,新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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