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或仲裁处理,是仲裁开庭程序中的一项内容,指仲裁机关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擅自中途退庭时,所依法采取的一种措施。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说,按撤诉处理的适宜和情况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一、这种处理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申诉人。申诉人提出申诉,其目的是要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的劳动权益。申诉人一般应该是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的职工申诉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如被代理的职工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权的监护人,包括当事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人员和单位,都可以经仲裁机关同意或者指定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如果上述代理人违反有关规定,也可以视为当事人和申诉人处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根据这条规定,企业当事人一即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委托本企业的有关干部代理参加仲裁。
总之,按撤诉处理的针对对象是申诉人,申诉人自己因故不能出庭或者无法出庭而委托了代理人的,该代理人也适用有关规定。
二、申诉人必须是已经接到书面开庭通知。如果申诉人根本未接到任何书面开庭通知,或者因特殊原因开庭通知书没有送达或无法送达申诉人,则不能按撤诉处理。
三、申诉人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如果申诉人不到庭是因为确有正当理由例如生重病,有急事外出,因自然灾害而无法按时到庭,仲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期,而不能按撤诉处理。同样,如果当事人确有原因并经仲裁同意中途退庭、也不能按撤诉处理。
与按撤诉处理相对是缺席仲裁。缺席仲裁除了适用对象与按撤诉处理的适用对象不同外,其他二个条件是相同的。缺席仲裁只适用被诉人。被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虽然并不等同于当事人,也不能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但视为被诉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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