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否应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时间:2023-07-01 11:45:18 3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间的高利贷一般是不属于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侵害的法益是市场经营管理秩序,而高利贷侵害的法益是金融借贷管理秩序,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一般的高利贷并不属于非法经营。因此民间借贷行为虽然利率比较高,有可能侵害借贷法律关系,但也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

民间高利贷是否受到法律制约

会受到法律的制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领域。

刑法领域

刑法未对发放高利贷行为进行规制,但是私人发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转贷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领域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简单地说就是三点:

民间私人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律予以强制保护;

约定年利率在24%到36%的利息,借款人自愿给付的,已付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约定年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属于违法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借款人可以不用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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