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调查中的隐私权保护
时间:2023-06-06 15:15:44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健全信用管理体系的经验,应把握这些原则:

(1)个人信用调查应经本人同意原则。除法律规定外,任何机构、个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调查、了解、登录、公开、转让、使用等行为,必须通知该信用信息主体,告知调查者、使用者的名称、地址、目的等情况。也要保护征信企业对个人信用资料的正当使用。

(2)目的明确化原则。必须明确收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目的是正当的。

(3)信用信息使用范围的限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

(4)维持信用信息质量的原则。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登录、保管,提供明确、正确无误,而且应是最新信息。

(5)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原则。对于信用信息的丢失、非法提供、信用信息使用人不正当使用、修改等,提供信用信息者应设置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

(6)公开的原则,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存在、性质、利用目的、信用信息管理者情况等应向信用信息主体公开。

(7)本人参与原则,又称本人申诉原则。指信用信息主体对于信用机构保有的个人信用信息,拥有要求修正、删除、申请异议等权利。

(8)责任原则。信用信息的管理机构负有对违背上述诸原则的行为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我国征信立法工作正在进行。由央行牵头制定的《征信管理条例》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征信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第三章特别规定了:征信机构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自然人书面同意。自然人在工作、信贷、保险、公用服务、延期付款等业务或服务申请上填写的个人信息,其全部或部分内容是否可以向第三方提供或由第三方使用,应当在申请上予以专款明示,并由申请人签字。该章还对可以、或禁止采集和使用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及采集方式、条件和目的等作出明确规定。

全文7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
    更新时间:2023-10-31 10:45:20
查看隐私权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隐私权 最新知识
针对个人信用调查中的隐私权保护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个人信用调查中的隐私权保护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