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调解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7-23 05:20:09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进行调解时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区分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2、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

3、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不要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等等。

道路交通事故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这类交通受害人员应积极的收集这类交通案件证据,按照我国的交通法律要求相应的赔偿。这类交通事故的办案单位,应对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确定这类交通事故的交通责任。相应的赔偿按照这类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赔偿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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