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选派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二)担任律师满八年p>(三)担任法官满八年
(四)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具有高级职称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的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正廉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原审判员;(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具有法律知识在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工作五年以上
(4)律师执业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