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合人员农保证只能限本人使用,不得将本人的农保证外借,或冒用他人的农保证就医。
2、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需携带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本人的农保证、二代身份证、交由住院处审批窗口进行审批,再办理入院手续,农保证放在病房,以备农保办核查。
3、遇有特殊情况(急诊等)需住院治疗而未带齐农保相关证件者,可先按“自费”性质办理住院,48小时内带齐手续到住院处审批窗口补办相关手续。
4、农保外伤、中毒病人(排除第三方责任),除带上述证件外,先到住院处审批窗口取外伤审批表《徐州市新农合病人外伤、中毒情况调查表(市内),由接诊医生在48小时内负责填写,同时提供患者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证复印件、入院记录,资料齐全后交该院住院处一楼入院登记窗口进行审批。
5、住院期间,参合人因病情确需转院,按农保政策规定,由床位医生填写转诊单,科主任签字方可转院。
6、参合人员应用自费的诊疗项目或药品时,医生要尽到告知义务并请参合人员在自费诊疗项目或药品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7、出院时,参合人员持患者二代身份证、农保证及时到住院处办理结算报销。
8、住院补偿标准:
1)、合作医疗患者住院治疗后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去800元起付线后,按65%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55%。
2)、合作医疗患者住院所用中成药(新农合用药目录内)、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纳入可补偿费用,实际按比例补偿。
3)、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甲类和乙类高值医用耗材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和保底补偿范围,其中甲类高值医用耗材按照100%进入可补偿范围,乙类医用耗材单项价格在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的按照50%比例进入可补偿费用;乙类医用耗材单项价格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费用自理。
4)、不享受新农合补偿的情况:
(1)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2)药品、诊疗项目未列入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但实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的除外;
(3)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
(4)应当由第三者负担的医药费用;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6)境外就医的发生的费用;
(7)因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药费用;
(8)因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的医药费用;
(9)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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