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消防救援队伍要充分发挥主推手和主力军作用,推动将整治行动纳入政府工作大局,将项目任务纳入行业部门工作督办和检查事项,提供消防指导服务,清单式、项目化推动重点任务落地见效。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专项整治始终,强化消防安全常识普及、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重大隐患曝光等工作,切实筑牢消防工作的人民防线。
分步实施,确保专项整治的效果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底之前)
各区县、各系统要对列入整治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基本情况,再作一次全面摸底、核实,并做好登记工作。
(二)自纠阶段(9月底之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要认真自查,要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做到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
(三)检查和抽查阶段(10月底之前)
各区县、各系统要在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尤其是对重点单位、重点道路、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开展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立即整改,提高隐患整改率。
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组织力量,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对各区县、各系统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总结阶段(12月10日之前)
各区县、各系统将专项整治的情况分别报送各专项牵头部门。12月20日之前,牵头部门将专项整治的情况汇总后,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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