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德州延期交房的小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4-04-28 12:29:34 1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若出卖人未能按期向买受人交付其所购买的房屋,并且在经过书面催告之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此时,根据法律规定,该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

(2)出卖人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无法正常为买受人提供所需房屋时,出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具体而言,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实际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金额。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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