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天。
(四)执行。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裁决书》的申请期限有多长
《房屋拆迁裁决书》一经依法送达既具有执行的效力。房屋拆迁当事人未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拆迁裁决时效履行期间自觉履行的,或者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行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法律没有作出申请期限的规定。司法强制拆迁,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关于申请执行拆迁纠纷裁决的期限,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虽然,《房屋拆迁裁决书》也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其毕竟规定了具体的履行期间。所以我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的180日内提出申请比较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假如房屋拆迁当事人既提起了行政复议又提起了行政诉讼,司法过程远远超过《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的180日,要不要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的180日内提出申请呢?我认为还是应当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怎么办呢?一方面,相信人民法院会作出妥善的处理,我们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与第九十五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用词是不同的,另一方面也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也有待完善。
所以,不论拆迁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只要拆迁当事人未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自觉履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均应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的180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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