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转正被辞退的,如果劳动者按保密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商业保密协议如何签订
《劳动合同法》既然对商业秘密有了专条规定,那我们就不能忽视它在劳动关系层面能发挥的作用。保密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里的一个单独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制定一部保密协议,作为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份合同存在。
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保密协议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保密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保密的内容,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制作工艺、竞争对手情况等;
(3)保密方式:如不得接触竞争对手;不得把信息带出办公室;保密资料的电脑不得连接外部网络或者配备专门的审计人员定期审计等。离职员工的保密方式主要是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
(4)用人单位的责任。如履行保密义务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金等;
(5)保密期限: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保密的起止时间;
(6)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金的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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