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前,根据法律验证将来有可能消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进行提取、存储和固定的活动。二,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的举证要求
这些年,保全证据已逐步成为公证界一个增长很快的业务点,而此类公证有着自己独特的举证要求。仅以寄送信函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例,当事人除需提供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外,还应提供与被寄信个人或单位存在某种利害关系的凭证,如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借款抵押合同等。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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