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社保最新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3-04-16 14:51:48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根据规定,个人在国外工作,所在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将原居住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转入国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时,员工需向原居住地原单位提供转入单位收据证明、转入地住房公积金设立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向开户管理部门申请。

而员工个人档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要在十五天内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而如果当事人一时没有新单位,可以暂时挂靠原单位。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根据《暂行办法》,职工在新城市离职时,可以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场所的社保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场所的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职工不再享受原就业场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将签发保险证书,以备日后参考,同时暂停保险程序。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机构转账

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的工作地点购买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的真实保险信息,你就不需要为任何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而烦恼。

3、失业保险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城镇企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组织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失业保险关系也会相应变化。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或向外省迁移的,应接受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应出具员工保险及支付情况证明,员工可使用该证明在不转移资金的情况下,继续与所在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持失业保险关系。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全省范围内转移,他们迁出地的机构应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持《失业保险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继续与迁入地经办机构保持失业保险关系,按照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不得转移资金。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迁出地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证明并转移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转移手续,在迁入地继续与经办机构保持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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