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向非耕地转变;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和质量不减少;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
耕地保护补偿
1、普惠式补偿即对辖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按照一定亩均标准进行核算,统一发放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比如:南京市按照每年300元/亩的标准直接补贴给承包耕地的农户,广东省每年按照每亩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30元的标准直接补贴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统筹使用。2、奖金激励即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资金奖励。比如:山东省每年评选出100个~200个乡(镇)作为省级激励对象,每个乡镇奖励100万元,乡镇再选出一定比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奖励,单个村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万元;江苏省每年确定50个乡(镇)作为省级激励对象,每个乡(镇)奖励200万元。3、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即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地区予以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奖励。比如:江西省每年对3个设区市和10个县(市、区)分别予以200亩和120亩的用地指标奖励。4、农田生态补偿即将具有生态价值功能的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对负责保护利用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上海市、北京市朝阳区和海淀区、江苏省苏州市采用这种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对年度未发生违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办事处(乡政府)每亩1500元的生态补贴,对永久基本农田监管工作到位的办事处(乡政府)给予每亩500元的保护管理费。一些省份还采用绩效评价方式,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等来进行激励。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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