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共同所有者有哪些情况?
时间:2023-07-05 11:23:51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情形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房;

2、婚前以男女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3、一方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房屋;只有部分重建和扩建的,部分重建和扩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4、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明确赠与夫妻双方;

5、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只确定夫妻一方的除外;

6、工作单位根据职工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职工福利房,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况,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约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那些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一方获得的遗产,若是去世的主体在遗嘱之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只是赠与一方,那么就会被认定是共同财产,故而对于此部分财产,在没有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之前,是不能擅自处理的,否则处理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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