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完成业绩即离职”,公司如此约定是否有效?
时间:2023-05-06 21:23:19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徐某是某医疗美容公司的销售,双方签署了《销售人员军令状》,其载明:徐某承诺未完成业绩指标的,视为自动离职;徐某不主动辞职的,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年底结算徐某未完成该指标,公司遂通知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徐某不服,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及二审后,最终法院认定美容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决美容公司需向徐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如何分析该公司与劳动者的约定呢?

首先,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未完成销售业绩视为自动离职”的内容,系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约定无效。

其次,劳动合同的终止只能是法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不主动辞职的,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公司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标准

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大家,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时,一定不要选择忍耐,而应选择询问律师获取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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