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买卖定金条款怎样约定
时间:2023-04-12 20:42:35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定金条款怎样约定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的认定标准

一个合法的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必须订立合同且采取书面形式。

此合同可以是单独的完整的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条款(定金条款)而存在。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口头合同时,定金合同也可以用定金收受方即开发商出具的定金收据代替。

2、定金的约定必须是在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效、被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定金的收取均构成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定金的给付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总数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总额的20%。

其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适用“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规定,应当按实际数额退还给购房人或者作为预付款使用。

4、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所谓的“定金罚则”,是为了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心理压力而制定的法律规则。给付定金一方,即购房人,如不按合同的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条件(如按时支付房屋价款),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无权从开发商处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开发商,如不按合同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则必须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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