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污染预防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有了历史性的进步,我国推行清洁生产开始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我国近年来推行清洁生产取得了积极的成果。2000年至2002年,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公布了两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给予减免所得税、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政府优先采购等优惠政策。为推进清洁生产技术进步,国家经贸委还制定和发布了《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
同时,加大了以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九五以来共取缔、关闭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5.8万处、小钢厂85户、土炼油场点6000余座、小炼油厂111户、小水泥厂3894户、小玻璃生产线238条。国家经贸委同时在双高一优技术改造计划和国债支持的技术改造专项计划中安排涉及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以及综合性的清洁生产项目共329项,总投资794亿元,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提高。
国家经贸委还组织在10个城市5个行业开展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国家环保总局通过国际合作项目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冶金、化工、石化、轻工等重点行业和广东、江苏、辽宁、安徽等一些地区开展了企业清洁生产试点。到2001年底,全国试点企业已达700多家,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累了经验。
但是,我国推行清洁生产从总体上看进展还比较缓慢。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必须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认真学习、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普及清洁生产知识,使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尽快了解《清洁生产促进法》,转变观念,树立清洁生产理念,提高对清洁生产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增强企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依法促进政府加快推行清洁生产,企业积极实施清洁生产。
二、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和规划。要以《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依据,尽快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包括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等,如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在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对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做出具体安排;鼓励发展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三、加大以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要继续抓好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化、化工、轻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解决结构性污染。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要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编制有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审核指南,指导企业正确实施清洁生产。制定工业取水量定额,重点耗能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建立能效标识制度,组织开展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的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加快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
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工作。要继续推进10个城市、5个行业清洁生产试点工作,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推行清洁生产的新机制、新方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推进太湖流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使其成为流域污染防治的典范。
六、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阶段中加以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
七、建立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级经贸委作为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政府、企业、中介、公众互动机制,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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