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一、诉讼离婚规定有什么
诉讼离婚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
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坏习惯;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
5、其他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二、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怎样处理
处理第三方介入的离婚案件:
1、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原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理解,应重点调解。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允许离婚。如果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会让双方长期痛苦,还会加剧矛盾,就要重点调解离婚,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防范工作。
2、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无效的,一般允许离婚。
3、对于准予离婚的案件,在财产处理上要注意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在法律文件中,一般要写明第三方介入的事实,以便在舆论上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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