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否因工死亡应享受何种待遇
时间:2023-04-22 20:01:37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李某,现年40岁,系民营企业驾驶员。2005年10月出车时遭遇了突发性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处理善后事情时,企业提出了私了,但和家属协商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底,死者家属到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访。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行。根据本《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这条规定,李某的死亡应属因工死亡,但因工死亡的认定必须有企业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认定,也就是李某所在企业或家属将李某死亡的经过入院治疗相关病历记录,死亡通知书等材料报送企业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属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一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如果属于因工死亡,所在企业并为李某在当地劳动工伤保险机构参加了工伤险,其直属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全金。具体项目和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为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职生前的月工资标准。

四、李某所在单位如果未参加当地劳动工伤保险,那么上述一切费用均由李某所在单位承担。如果李某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议其家属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室朱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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