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的原因可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
1、自行解散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一种情况是股东事先约定导致解散,第二、第三种情况是股东事后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导致的解散,上述三种情形均为股东行使解散公司权利的途径。
2、强制解散包括:
(1)行政强制解散: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司法强制解散:指符合条件的股东通过提起司法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是股东行使解散公司权利的体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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