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将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该罪的量刑依据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量刑标准为只有犯罪分子是在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的活动中,使用了伪造或者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如果情节严重的,将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主体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应做进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如果这类人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合法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即属此类情形,对此种情形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虽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职权,但超越职权范围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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