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兑人破产,还承担票据责任吗
首先,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商业承兑汇票的问题。如果这种类型的汇票出现了问题,即当出票人破产时,其无法完成预期的兑现责任。
其次,我们将探讨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对于此类汇票而言,尽管出票人破产,但是银行仍然需要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操作以实现兑付。以下是对两个方面详细的论述:
1.银行无权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人在出票人破产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面临无法回收足额票款的风险。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针对票据流通的问题,所适用的是无因性原则。无论出票人是否向承兑贴现银行足额交存票款,或者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缺陷,承兑银行都必须向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这是因为,只要出票人在形式上满足了票据法规定的所有要求,那么他的出票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2.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票据的无因性在《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中,均有关于银行承兑汇票兑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同时,票据本身也具备无因性的特点。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承兑人和出票人的区别
关于承兑人和出票人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出票人这一角色主要涉及到诸如本票、汇票以及支票等各类有价证券的签发过程,其职责在于为这些证券提供背书行为;而承兑人则作为票据的首要债务方,专门负责在已承兑的汇票上清晰标注汇票到期日后将按规定金额进行支付。
其次,出票人既可能是个人,如自然人,同时也有可能是银行、商店甚至于公司企业等法人单位。其中,对于由银行承担承兑责任的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其承兑人即为出票所在的银行;至于商业承兑汇票,它通常是由商业承兑公司履行承兑义务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上述所述,还有其他一些额外的细节差异等待我们去发掘与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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