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官司开庭原告怎么说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必须熟知以下几点关键技巧:
首先,需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力求全然精通于此间的沟通原则与辩论之法,同时对法庭庭审程序有深入的理解,以及对于相关法学领域的专用术语有所掌握,以便全面了解并理解法官与辩护律师之间所进行的密切交谈,从而能够展示出不慌不忙、沉着冷静的风度。
其次,原告应当严守庭审纪律,当法官或对方当事人发言之际,务必用心聆听,尽显展现出良好的素养。
再者,原告应紧扣其诉讼的主要事实、诉求及相应确凿证据,以清晰明了的逻辑顺序,明确而坚定地陈述其观点,为赢得诉讼做出坚实的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二、劳动仲裁立案后员工胜率有多大
劳动仲裁中,劳动者的胜诉的几率一般会大一些。虽然胜诉与否是难以预测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就会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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